本文转自:吉林日报
聚会时强行劝酒导致饮酒者发生事故的,哪些人应承担责任
答:根据法律规定,劝酒人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,甚至灌酒的行为,那么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,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。因此,如强迫性劝酒行为导致饮酒人伤亡的,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,组织者、劝酒者、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明知对方不宜喝酒仍劝其饮酒,劝酒者对于损害结果是否需承担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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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,或明知对方存在不宜饮酒的情况仍对其实施劝酒行为的,导致对方因喝酒引发心脏病、高血压、中风瘫痪等疾病,甚至导致伤残、死亡的,劝酒者则需承担侵权过错责任。如果在不了解对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非强迫性劝酒诱发疾病的,虽无需承担过错责任,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同饮人有哪些义务
答:同饮后明知道对方已经饮酒超标却未进行劝阻的,一旦发生事故,同桌饮酒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,但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饮酒者不听劝阻,同桌饮酒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;醉酒人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,同饮者应尽到劝阻、照顾、护送和通知义务。如明知其独自离开可能会发生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的,那么同饮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。
酒驾有哪些法律后果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: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,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处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处十五日拘留,并处五千元罚款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。
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